向澤選
  □重點關註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等問題,提倡以法治思維深化檢察改革
  □著重研究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的建構、非法證據排除機制、庭前會議程序的完善等問題
  □聚焦民事再審檢察監督、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理論與實踐
  □探討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機制,以及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的協作機制
  2014年是法治的又一個春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直面法治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回應人民群眾期待,提出一系列對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的改革舉措。結合司法改革的頂層設計,全國各地陸續開啟了改革的實踐探索和試點工作。2014年也是修改後刑訴法和民訴法施行的第二年,是應當全面檢視其實施效果的一年。2014年又是國家反腐敗鬥爭繼續深化、取得更大效果的一年。新的時期、新的形勢為檢察理論研究提供了新的機遇。針對檢察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經驗,針對檢察機關適用修改後刑訴法、民訴法的實踐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針對檢察機關反腐敗工作機制的發展完善,2014年檢察理論研究孜孜以求,取得了豐碩成果,為深化檢察改革、推動檢察工作科學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法治思維與深化檢察改革
  (一)關於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研究部署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其中明確提出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制度。在如何進行制度構建與完善的問題上,學者們進行了深入研討。
  有學者認為,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實現,需要對現行三級審批制的辦案模式進行去行政化改造,建立由主任檢察官直接對分管副檢察長負責並報告工作的辦案機制,並對現行的內設業務機構進行改良。而要在檢察一體化的領導體制下,確保各下級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就要合理劃定上下級檢察院各自的職權範圍,釐清檢察一體與下級檢察院獨立意志之間的合理邊界,優化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領導的方式,並賦予下級檢察院對違法指令的抗命權。
  有學者提出,實踐中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異化為司法的地方化以及司法的行政化。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應當把握改革契機,推動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在我國,應當淡化司法獨立的政治色彩,構建以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為核心的司法獨立,併排斥案外因素的影響,以司法的法律效果為根本追求。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要處理好與黨的領導的關係。此外,還必須結合司法改革的社會背景,從內外兩個方面統籌協調,整體推進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有學者提出,保障司法權獨立行使的改革應釐定三個方面的關係。在規則方面,應保證在憲法框架下的制度創新,使司法規則明確化、合法化。在司法權依法獨立行使的外部關係上,應處理好司法機關與中國共產黨、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相關機關、團體的關係,做到領導與監督依法有據,嚴格禁止非法干預。在司法權的內部關係上,關鍵是界定好檢察一體的內涵,並將檢察一體化中的領導關係法定化、程序化。
  (二)關於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是新一輪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檢察實踐長期探索的一項工作機制創新,2014年全面開啟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檢察學界對這一問題進行了集中探討。
  有學者針對系統制度構建提出,檢察辦案組織改革關係重大、涉及面廣,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改革能否成功,最終取決於檢察機關以檢察官為執法辦案主體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基本辦案組織能否構建,相關的管理保障、監督制約機制能否在法律上得到確認,否則,改革只是停留在辦案責任制的層面,難以達到預期的目標。必須確認主任檢察官在法律上的地位;以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取代科層制,實現扁平化與專業化管理;探索不同模式下檢察官辦案組織的辦案責任制;完善檢察一體化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檢察官的職務保障機制。
  有學者對這一個改革提出質疑,認為當前各地檢察機關推行的主任檢察官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主任檢察官的定位、地位、權限等基本問題的設計上,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背離檢察制度原理之處:一是主任檢察官並非一級辦案組織。二是主任檢察官不應再行使定案權,否則,有違檢察獨立原則並違背該項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初衷。三是主任檢察官制度缺乏“潤滑劑”“平衡器”,導致檢察一體與檢察獨立原則的硬衝突。主任檢察官制度改革的關鍵是在檢察依法獨立和檢察一體之間尋求平衡,為此,應當通過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檢察官法賦予檢察長職務收取權和移轉權(即內部指令權),併在此基礎上對承辦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和檢察長三者的關係進行重塑。
  有學者從“名與實”的角度對實踐中存在的一些誤區予以澄清,認為正在試點中的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面臨一些認識和操作上的誤區。實際上,大陸將要推行的主任檢察官制度與臺灣地區的做法有很多不同。從長遠來看,它是從以人民檢察院為辦案組織過渡到以檢察官為辦案組織的一種組織形式和特定稱謂。因此,不能照搬臺灣地區的做法,更要註意實現主任檢察官職、權、責的統一。同時,應當註意確保主任檢察官制度的合法性,並明確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委員會有關辦案決定權的劃分。
  有學者進一步提出,根據當前改革遇到的阻力和出現的問題,一定要在檢察官的主體地位、檢察機關的總體定位上做文章。對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的檢察機關的外部地位必須重申明確,相關的檢察改革才能順利進行,這是個根本的制度問題。
  (三)關於司法行政事務省級統管。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這個任務的提出,是司法體制改革中的重大突破。
  有學者從改革進路角度提出,如何實現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的統一管理,面臨許多實際的困難和阻力,需要審慎地研究改革的路徑,穩步推動。應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再全面推行,在試點方案的制度設計上,首先,人財物管理模式的改革應當分階段推進。其次,實行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編製管理和職業保障制度,實行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第三,實行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
  有學者認為,司法機關人財物省級統管主要面臨的是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權濫用和腐敗的風險控制問題。對此,應通過實行司法行政與司法業務相分離,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的標準化、系統化和透明化以及社會化來解決。在當前基礎性過渡階段,省級統管宜選擇司法機關內部分離模式,通過省委的領導來實現,由省級黨委、省級人大和省級政府負責統籌決策,省級司法機關負責日常管理。同時,應探索建立省級統管的規則體系及司法行政事務日常管理與司法行政事務民主決策相結合的機制。
  有學者認為,這一改革可能重新配置地方權力,涉及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修改。解決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改革的法律障礙需要慎重對待和廣泛討論,形成全社會的共識後穩妥地進行。
  (四)關於檢務公開機制的完善。檢務公開是當前檢察機關重點推進的改革措施之一。
  有學者認為,實行檢務公開必須遵循及時原則,及時向公眾和特定群體公開有關檢務信息。為此,必須區分不同的公開內容和對象,確定不同的公開時機。其中,檢務對普通公眾應儘快公開,但也要避免泄露有關案件秘密信息;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應根據不同內容,採取即時公開、限期公開或適時公開等方式公開檢務信息;對人民監督員、聽證參與者和旁聽人員等特定民意代表,檢務公開的時機亦應有所區分。
  有學者認為,檢務公開工作涉及多個部門,任務繁重,工作瑣碎。建議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來具體負責檢務公開的日常工作。如內外溝通、組織協調、統籌規劃、督促落實等。檢務公開工作應該整合資源、統籌規劃、突出重點,以檢察業務工作為中心,以執法辦案相關信息公開為重點,通過搭建案管大廳、控申大廳、門戶網站等物理平臺或虛擬平臺來推進檢務公開工作。
  刑訴法適用與檢察制度發展
  (一)關於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的建構。刑訴法第93條賦予了檢察機關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職責。對該法條中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範圍,學者們意見不一。
  有學者認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範圍是指一切影響繼續羈押條件成立的情況,因而不僅包括逮捕的社會危險性條件,還包括逮捕的證據條件、罪刑條件以及超期羈押等。
  有學者提出,我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司法實踐剛剛起步,從啟動的主體來看,檢察院、被羈押人員、被羈押人員的律師與近親屬都可以提出申請。從審查主體來看,應由偵查監督部門統一行使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權力,可採取書面審查並聽取各方意見及對被羈押人進行詢問(訊問)的方式展開,同時豐富羈押替代性措施,並借鑒美國羈押審查標準、方式和內容,為我國羈押必要性審查標準提供參考。
  有學者認為,由於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都相對比較原則,導致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程序規定不細緻、審查標準不明確等問題。建議試探性地在檢察機關內部設置專門的獨立的部門來行使該權力,以保障審查的專業性和中立性。
  (二)關於非法證據排除機制的完善。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制度設計中,檢察機關成為非法證據排除的重要主體。檢察機關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中承擔著重要職責,其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理解和適用是該規則能否得以有效落實的關鍵。
  有學者提出,檢察機關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應打破觀念上的障礙,突破部門利益的制約,從人權保障的高度認識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意義。第一,明確非法證據排除的基點。第二,對非法證據作狹義理解。第三,明晰非法證據的範圍。第四,限制重覆供述的效力。第五,區分非法證據與瑕疵證據。第六,完善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明規則。第七,規範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有學者認為,檢察機關的多重角色對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帶來一定影響,審查起訴階段的排除程序規定顯得較為單薄,對如何使用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規定得不夠明確。應從完善非法證據發現和審查機制等方面對檢察工作中非法證據排除的有效適用予以規制,構建科學的排除機制,探索自偵部門證據合法性專門審查制度,完善介入偵查和引導取證工作機制,有效落實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加強對看守所訊問的監督,嚴格落實犯罪嫌疑人健康檢查制度。
  (三)關於檢察機關參與庭前會議程序。刑訴法第182條確立了公訴案件庭前會議制度,但是將這一制度真正運行起來需要具體的程序設計。目前,刑訴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於庭前會議的規定較為原則,具體運行中的諸多問題都缺乏較為明確的適用規則。
  有學者建議,檢察機關與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擬定庭前會議的實施細則,應對庭前會議的案件適用範圍、內容、啟動方式、主持者、參與者、召開時間、召開次數、召開方式、效力等方面作出更為細緻的規定。
  有學者針對檢察機關參與庭前會議情況進行了調研。調研發現,一審庭前會議制度已經開展,但二審階段沒有有效開展。
  有學者認為,在充分考慮案件證據數量、案情重大與否、難易程度、社會影響等問題的同時,二審檢察機關與辯護律師參與二審法院組織的庭前會議,檢察機關承辦人、辯護律師及上訴人就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庭審相關的問題提出並交換意見,能為正式庭審時法院決定是否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提供方向,以及時、集中解決可能導致庭審中斷、影響庭審順利進行、制約庭審效率的程序性事項,可以更為有效地確保庭審的質量和效率。
  (四)關於刑事簡易程序。刑訴法中規定的簡易程序給公訴工作帶來了新的機遇與挑戰。通過兩年的實施,簡易程序公訴模式發生了較大變化,控辯審三方的庭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公訴部門適用簡易程序辦案仍存在諸多困惑,需要進一步改變公訴模式。
  有學者提出,應確立相對集中辦案機制、具體設置開庭階段簡易程序、讓律師參與辯訴交易、認真對待被告人的翻供,既可以提高訴訟效率,又可以兼顧到司法公平、公正。
  有學者認為,簡易程序的集中審理制度有助於提升簡易程序案件的整體效率,但實踐中存在繁簡分流不徹底、適用範圍不明確、目的理解有偏差、辯護權保障不到位等問題。簡易程序的集中審理通常關註的是多個案件的集中審理,應遵循效率均衡原則與實體完整原則。集中審理與法律規定相抵觸的,不得進行;與其目的本身相抵觸的,不宜進行。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可通過優化偵查程序終結後的案件分流,建立相應的辦案組織與模式來實現案件的集中審查與集中起訴。
  (五)關於死刑覆核法律監督。刑訴法確定了死刑覆核檢察監督原則,並對檢察機關死刑覆核法律監督的內容、方式和程序等作出原則性規定。
  在具體適用過程中,有學者提出,當前,檢察機關遇到了死刑覆核法律監督內容不全面、監督信息不暢通、人力資源不足、監督程序不完善等問題。檢察機關要全面履行死刑覆核法律監督職責,需進一步明確死刑覆核法律監督的內容,增加死刑覆核法律監督的人力資源,完善死刑覆核法律監督的程序等,以建立有效的死刑覆核法律監督制度,確保我國死刑的正確適用。
  有學者認為,省級檢察院參與死刑覆核監督有利於防止死刑覆核檢察監督流於形式,強化死刑覆核檢察監督的效果,實現死刑覆核檢察監督中檢察資源的合理配置。同時,也存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省級檢察院的依賴性較強,兩級檢察院的銜接程序不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省級檢察院的制約不足等問題。應堅持職、權、責相統一原則,檢察效率原則,權力制約原則,以保障最高人民檢察院履職的客觀性、全面性以及死刑覆核檢察監督的效率、效果。
  民訴法實施與檢察制度發展
  (一)關於民事再審檢察監督。民訴法對以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為方式的再審型檢察監督進行了全新細化規定。因再審型檢察監督以生效裁判、調解書為監督對象,一方面與法院裁判結果的穩定性存在緊張關係,另一方面再審程序的啟動可能引發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的重新分配,又可能與當事人的訴權形成衝突。因此,民事訴訟法及《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對再審型檢察監督從監督對象、監督程序、監督次數等方面予以規制,以求得與法院審判權、當事人訴權的平衡。其中某些限制較為合理,符合檢察監督的謙抑性;部分規定則不盡合理,不當限制了檢察權的行使,須予以破除。在當前法律框架下可考慮通過監督方式的轉換,在一定範圍內通過糾正違法等監督方式的替代性運用實現最終的監督目標。
  有學者提出,雖然再審檢察建議成為法定監督方式,但該條款未明確再審檢察建議的具體適用條件和範圍、法律效力等程序要素,對接受檢察建議的法院應否回覆、何時複查案件、如何採納等具體操作程序亦未作出具體規定。檢察機關在實踐中應通過推動立法完善、規範操作流程、加強檢法溝通協調等來推動再審檢察建議工作的科學發展。
  (二)關於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民訴法實施兩年來,檢察機關探索民事執行監督工作有了一定的積累,民訴法將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權法定化。然而,民訴法對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僅是原則性規定,如何履行好法律賦予的執行監督職責,仍是檢察機關亟待解決的問題。
  有學者提出,檢察機關建立和完善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首先應當正確理解民訴法的立法精神,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下明確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細化民事執行監督規範,統一監督範圍、監督方式和辦案流程。檢察機關在開展民事執行監督時應當形成以檢察建議為主,以糾正違法通知、建議更換承辦人和移送犯罪線索為輔的全方位、多角度的立體監督模式,堅持個案監督與類案監督相結合、查處違法與線索移送相結合、初次監督與後續跟蹤相結合,同時加強對民事執行申訴案件的釋法說理,以充分發揮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職能。
  (三)關於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民訴法增加了公益訴訟的規定,為檢察機關參與公益訴訟奠定了法律基礎,但是相關職能部門並未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且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做法也不盡一致,對檢察機關參與公益訴訟造成了諸多限制。
  有學者提出,應該明確檢察機關直接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地位、支持起訴方式,制定督促起訴的法律依據和實施細則,並加強上級檢察機關對公益訴訟抗訴案件的指導,通過檢察建議全過程監督公益訴訟活動。
  有學者通過實證考察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特征與現實掣肘後提出,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具體程序性規範缺失,具體操作過程中亦缺乏一整套可供借鑒的經驗。環境糾紛中,擁有污染企業眾多信息以及其他違法證據的環保機關需要獲得熟知訴訟程序與技巧的檢察機關的支持,而檢察機關亦離不開環保機關為其提供必要的證據與線索。兩者應通力協作,以司法的“鋼牙”,為環境執法提供強有力的後盾。
  反腐敗與檢察工作機制完善
  (一)關於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機制。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機制是檢察機關創新工作思路、改革辦案模式的重要機制,然而,實踐中該機制的運行仍存在偵查觀念和手段落後、偵查保障機制不健全、地方化色彩濃厚、內部管理機制不科學、偵查指揮中心設置不合理等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有學者提出,應當從管理模式、線索管理、偵查協作、經費保障、監督機制等方面不斷完善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機制,確保檢察機關偵查權良性運行。信息技術的發展,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和巨大的挑戰,給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的偵查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有學者認為,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必鬚根據形勢變化,更新辦案理念,轉變偵查模式,探索和使用“信息引導偵查”的職務犯罪偵查的新機制、新手段,化被動為主動,以更好地引導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向質量效益型的方向發展。
  (二)關於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協作機制。在我國當前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下,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無疑是懲治腐敗、防止公權力肆意濫用最核心的兩種力量。
  有學者提出,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通過分合有度的協作配合,形成反腐倡廉的合力。目前,兩部門的協作過程中,存在移送案件線索不規範、不及時,協作配合度把握不准等問題。應確立線索移送、同級聯繫、歸口銜接、及時反饋情況、獨立行使職權、統分結合、發揮各自優勢等原則,積極探索協作配合工作機制,在推進相互協作中找準定位,正確履職。
  (作者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原標題:為推動檢察工作科學發展提供理論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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